林先生在2012年投保了某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选择了20年分年交费,保险合同于2月8日生效。2013年1月林先生前往江苏工作,由于忘记将保险费存入存折内致使保险公司多次划账均显示余额不足。代理人得知情况后曾经多次电话联系,均未找到林先生,公司给其邮寄的续期交费通知书他也没有收到,直到2013年国庆节期间回京度假,林先生才知道自己的保险合同已于2013年4月9日失效。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林先生可以办理复效手续,健康观察期从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林先生认为他没有收到公司或代理人的续期缴费通知,是保险公司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致使自己忘记缴费,保险合同才失效,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合同复效的利息,也不能重新计算180天的健康观察期。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保险条款并没有约定保险公司有续期缴费提醒的义务,保险条款设置了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起60天的缴费宽限期就是为了方便客户缴费,但是林先生没有在宽限期之内缴纳保险费,因此复效利息应该由林先生自己承担,重新计算健康观察期也是保险条款的约定。经过工作人员的多次解释,林先生缴纳了2013年的保险费及复效利息,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因此而恢复。专家解析:我们购买保险不等同于一般的商品消费,林先生在投保保险的时候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一份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林先生投保的保险条款约定,年交保险费的缴付日期是保险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生效对应日未能缴付保险费的,自生效对应日次日起60日为缴费宽限期间,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间内缴费都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因此,林先生按时缴纳保险费是在履行投保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不应以投保人是否得到保险公司的提醒为前提条件的。为此,我们提醒您:如果您购买了保险并且选择的是按年缴付保险费的话,一定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付日期缴纳,最迟不能超过缴费宽限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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