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新一期的课堂,今日的主题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众所周知,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那您知道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都保障了哪些内容吗,那今天课堂小编将会通过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给大家介绍下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的确定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市价。如一台电视机投保时的市价为2000元,保险金额为2000元,而遭受损失时的市价为1500元,则只能获得1500元的赔偿。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如一台电视机投保时的市价为2000元,保险金额为2000元,而遭受损失时的市价为2500元,则只能获得2000元的赔偿。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例如,在抵押贷款中,借款人为取得60万元贷款而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贷款人(如银行),贷款人为保证贷款的安全,将抵押品——房屋投保财产保险,由于贷款人对该房子只有60万元的可保利益,所以,当房子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根据可保利益最多赔偿被保险人60万元。损失补偿原则的有两个延伸的原则:代位原则和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分为:权上代位和物上代位。权上代位成立的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一在一次世界大战中,一艘英国籍船舶被德国所捕获,保险人支付了赔款,并接受了委付。数年后,该船归还原主,但物权应归还保险人。保险人将此船出售后,获得了比保险赔款大得多的金额。请问保险人应否将超出保险赔款的部分金额退还给被保险人?答:保险人不应退还。案例二某船因碰撞沉没在某港航道内,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认为船舶还在,残余钢板还可回收不少,遂同意接受委付。岂知清理残骸时,造成航道堵塞,因影响航运而被罚款,加上打捞沉船费用,保险人得不偿失。请问保险人能否向被保险人要求分摊部分费用?答:不能。好了今天的保险课堂内容大概就是这些,你都看懂了吗,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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