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应对徐某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承担身故保险金336850元的给付义务,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建筑工程保险案例回顾】徐某在施工工程项目中发生事故,导致其颈椎骨折并脊髓损伤,颈5脊髓平面以下完全性截瘫,后徐某于家中身亡。徐某所在浙江省某建筑公司中山项目部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书明确其投保的施工项目名称为涉案项目工程第一期A1-A2-A3高层、T1-1、T1-2、T1-3、D2-1低层。后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其中载明该公司确认徐某是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确认徐某不慎被工地塔吊吊斗碰伤致残的事实,但认为徐某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不在其保单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是“工程项目第一期A1-A2-A3高层、T1-1、T1-2、T1-3、D2-1低层”,而徐某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属D-2栋高层建筑范围,不在其保单保障范围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徐某亲属于庭审中提交现场示意图及事故照片、证人证言,证明徐某是由固定在A-1高层的塔吊延伸到D-2高层北面作业时被吊斗意外砸伤,事故发生地点属于承保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对涉案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专家解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涉案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首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施工现潮是指建筑项目正在施工的场所,不仅包括建筑项目区域内正在施工的场所,还包括建筑项目周边正在施工的场所。保险事故发生时,徐某所在位置是一个砂浆搅拌场,属于建筑项目周边区域,故当时徐某所在位置属于“施工现潮。其次,徐某是由固定在A-1高层的塔吊延伸到D-2高层北面作业时被吊斗意外砸伤,事故发生地点属于承保范围。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与建筑项目中的A-1区仅隔一条小区道路,且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徐某正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保险公司更应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对徐某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承担身故保险金336850元的给付义务。这其中就涉及到一个大家都非常关注的建筑工程保险保障范围的问题,下面小编给大家仔细整理了下,希望对您有帮助。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在财产保险经营中,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各为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库、桥梁、码头、娱乐场、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而得到保险保障。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在实务中,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异。建筑工程保险是为建筑工程过程常发的意外风险提供全面保障的,可为工程项目转嫁风险,降低经济损失,是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保障。好了今天的保险课堂内容大概就是这些,你都看懂了吗,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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