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际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某营运货车保了A公司的道路承运人责任险,有一次拉的货物,保了B公司的货物财产保险。
结果出险了,大家就A\B两家公司,怎么赔偿的问题,发生了争执。货物财产保险是一个古老的险种,很多人都很熟悉,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很成熟,相关的法律基础比如海商法类,都为货物财产保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承运人责任险是最近几年中国产险市场大兴责任险运动后的一个新产品产物。今日课堂小编就给货物财产保险的“赔”与“不赔”问题给大家一一讲解下。货物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要比承运人责任险宽,这是因为货物财产保险不仅仅保障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且保障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当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货物损失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当然必须要有保险利益)赔偿损失。这里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指货主,当保险公司向货主支付赔款后,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赔偿;但是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承运人在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此时在保险公司支付给货主保险赔款后,具有向承运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在市场上出现了由承运人购买货物财产保险的现象,因为货物财产保险提供的保障更为全面。但此时的问题是,被保险人究竟在法理上是谁?货主还是承运人?如果是货主,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进行追偿?如果是承运人,在货物上它是否真的具有保险利益?毕竟承运人在货物损失上的利益是一种责任利益,而不是物质利益,似乎这种责任利益应该由承运人责任险来保障,但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又不应该算是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责任险不提供保障。这种问题实际上就是由于运输合同的不规范造成的问题。还曾经见过这样的案例,运输合同上约定因承运人疏忽造成“意外事故”损失,货主免除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不规范的运输合同,使得货主在投保货物财产保险后,一旦出现,保险公司“看似”无权向责任方的承运人进行追偿。对这种不规范的运输合同,有人的看法是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因为它的撰写直接与相关海商法相抵触,但是至今这种论断是否成立还不得而知。针对这些问题,有人提出在货物财产保险签署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运输合同供保险公司审阅,从而保险公司可以向客户明确说明潜在问题所在,但是也有人提出这种建议的可行性很小,货物财产保险多是货运开口保单,每次都提交这些文件,看似不大可行。这些问题在目前来看是货物运输领域保险计划安排的头疼问题,不仅是承保人需要了解,精算师也很有必要了解这些问题。有人曾经提出,如果上面的那种承运人免责的运输合同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那么显然,由于追偿权的消失,保险公司应该在报价时报出更高的费率才对,因此只有比存在追偿权的报价高才是“精算合理”的。好了,关于货物财产保险的相关知识就讲到这了,您都学会了吗,咱们下期保险课堂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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