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芯爱重疾险是由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于2018年5月23日正式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开业批复,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注册地海口市。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海保芯爱重疾险的保险条款,据了解,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期间、等待期、保险责任等,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详细介绍。
一、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三、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人身故或全残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不豁免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提供保证续保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