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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却不缴纳生育保险女工终于告赢"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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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超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员工到分店工作,可是超市却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等到员工张某生完孩子后,张某来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超市“吃了败仗”后,将员工起诉到芝罘区法院。日前

超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员工到分店工作,可是超市却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等到员工张某生完孩子后,张某来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超市“吃 了败仗”后,将员工起诉到芝罘区法院。日前,芝罘区法院认定烟台某超市与员工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超市及其分店支付给员工张某产前检查费、生育费、生育津贴等共计12306元。
    张某是烟台某超市分店的女职工,2012年4月25日张某与超市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月工资收入为1600元。2012年12月张某怀孕,于2013年9月25日育有一子。当张某准备领取自己的生育津贴的时候,却被告知单位根本没有给她缴纳生育保险。
    2013年10月份,张某申请了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委员会裁决,该超市分店支付张某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600元、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费1500元、生育津贴10006元。
    拿到裁决后,超市分店不服,起诉到芝罘区法院。起诉称,分店与张某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该支付张某所提出的要求。
    诉讼中,根据张某申请,法院依法追加烟台某超市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庭审中,张某向法院提供了工牌、工作服等证据,证明与分店存在劳动关系,而超市方面却不予认可,但对张某与烟台某超市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张某诉请支付的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费1500元、生育津贴10006元没有异议,超市方面始终不同意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烟台某超市与张某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限原告烟台某超市分店、原告烟台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告张某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费1500元、生育津贴10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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