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个人账户金额使用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仅限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按《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下称 三大目录 )有关规定进行就医购药消费。
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在下列情形下为就医购药人员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记账消费的,均属违规行为:(一)非参保人本人或非其家庭成员持卡就医、购药的;(二)参保人员购买保健品或生活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商品的;(三)参保人用IC卡医保个人帐户套取现金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三、监督举报:欢迎广大群众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并对有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举报,举报受理电话:0668-2868510,3397686。特此通告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0一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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