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他人致第三者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在胡同内推搡他人,他人后退导致路人第三人摔倒受伤,第三人的受伤由推搡者赔偿还是被推搡者赔偿日前,平谷法院就一起案件做出判决,判决推搡者承担部分责任,被推者不承担责任。
受伤者—--平谷居民王某某诉称,2011年12月8日,他在平谷区金海湖镇洙水村一胡同内,因为村民王某和另一名村民的打闹,他被撞倒骨折。王某某起诉王某二人,索赔13万余元。案件审理时,王某二人均称自己没有责任。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定,事发时,王某曾推搡他人,他人后退时碰到了王某某,王某某被石头拌倒摔伤。平谷法院认为,王某某的伤是由王某推搡别人导致,王某应承担责任。平谷法院判决王某承担60%的责任,判赔7万余元。
案件主审法官介绍 ,此案与一般人身伤害不同,王某并不是故意伤害王某某,所以王某承担的责任比例是案件的难点。评审法官说,判决此案有两种思路,一是参照彭宇案,推理认定彭宇与受害人相撞,进而认定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依照公平原则予以处理。二是按照过错原则处理,王某承担主要责任。之所以选择第二种思路,是因为王某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仍然存有过错。可是因为事件具有巧合性和偶然性,如果让王某承担太大的责任也不合理。
拨打全国客服热线95500或直接登录在线商城(www.cpic.com.cn)可直接购买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