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住院分娩造成六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红古区人民医院赔付残疾赔偿金等24万元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产妇董某在医院上厕所时发现婴儿脑袋已经出来,遂在家人搀扶下走向产房分娩,不料婴儿竟从其体内喷出后夭折,同时造成董某外阴3度裂伤。
之后,董某与医院协商一致进行修复手术和经济赔偿。但在做修复手术时,董某被告知,其受伤部位肌肉收缩组织已坏死。董某遂于2013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赔偿损失77万元。5月12日,记者获悉,近日红古区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红古区人民医院赔付董某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元。
宣判后,红古区人民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2010年1月4日,董某到红古区人民医院进行分娩检查。上午10时左右,董某出现阵痛反应,在家属搀扶下下床上厕所时,发现婴儿脑袋已经出来。董某遂从病房走向产房,其间婴儿受到挤压。后在值班医生催产过程中,婴儿从董某体内喷出,其会阴和肛门部位也被撕裂,婴儿夭折。2010年1月4日和2月6日,双方就医患纠纷协商一致签订了治疗协议,约定红古区人民医院免去董某住院费并给予其2.5万元困难补助;同时,该院还承诺,董某下次分娩后,将出钱让其选医院做阴部、肛门撕裂修补手术。2011年5月10日,董某在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二次分娩。
按照之前的约定,2012年10月,董某将进行阴部、肛门撕裂修补手术。不料,却被告知其外阴和肛门部位的肌肉收缩组织已经坏死,失去排气和大便控制能力。同年12月12日,经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董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伤残。红古区法院一审后认为,红古区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对董某损害后果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红古区人民医院赔付董某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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