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姚某来电询问“前几天,吴某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借给朋友安某驾驶,安某在驾驶过程中造成行人胡某死亡。请问,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吴某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梁警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受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肇事车所有人吴某,其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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