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在保险代办员的鼓动下,投保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期限为3年,其中房屋的保险金额6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合同生效后3个月,赵某将原来所住房屋卖给了郑某,双方到镇政府办理了房屋转卖的登记手续。2周后,郑某的妻子在使用煤气时,发生爆炸事故,并引发火灾,致使房屋及屋内财产受损严重。事发后,郑某找到赵某,要求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赵某十分同情郑某的遭遇,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意见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赵某已经将房屋转卖给了郑某,房屋的所有权已归郑某所有,但并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且发生事故时赵某对房屋已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根据《保险法》修正案及保险合同,赵某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房屋本身并未发生变化,只不过是房屋的主人发生了变化,这不会影响到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因此保险公司应对房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中,保险房屋已转卖他人,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这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到买主郑某手中,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向保险人申请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此时发生的事故,保险人完全有理由拒赔。拒赔理由一:房屋转卖的法律手续已经完成,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的义务。拒赔理由二: 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说明原被保险人对房屋已无利害关系,不再拥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人索赔;而新的买主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与保险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得不到保险保障。即房屋买卖合同与保险合同二者是独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于买卖双方,而保险合同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卖主)之间。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并不能使保险合同的效力继续存在,除非被保险人履行了申请办理保单批改的义务。 此案给广大的被保险人一个警示:房屋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变更被保险人称谓。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