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如果木材公司能够证实周靖因意外伤害死亡,则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实周靖因疾病死亡,则保险公司右充分理由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现在的问题是,既不能证实被保险人死于疾病,也不能证实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举证责任在木材公司,那么由于木材公司不能做出周靖死于意外伤害的举证,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不能做出被保险人不是死于意外伤害的举证,就要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认为,从诉讼的一般原理讲,谁主张权利,谁就应该负举证责任。因此,在一切保险理赔案件中,只要是被保险方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款或保险金,那么都应该由被保险方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确责任提供证据。”在保险理赔案件中,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被保险方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已经发生,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就不能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没有义务提供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的证据,即使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公司事故没有发生,保险人也不因此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由于投保人(即木材公司)不能举证被保险人周靖死于意外伤害,即不能举证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所以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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