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个1987年7月的一天,11岁的小学生甲在河里游泳时,捞起一枚手榴弹。第二天,甲把手榴弹带到教室玩耍,不小心拉响了弦,手榴弹当即爆炸,不仅炸伤了甲自己,而且炸伤了同班同学乙、丙、丁,虽然经过一段时间的精心治疗,四人的伤痊愈了,但都留下不同程度的残废。另外,甲、乙、丙、丁分别支出医疗费200元、120元、230元、170元。以,甲、乙,丙、丁4位小学生的家长要求保险公司负担医疗费并按残废程度给付残废保险金。 保险公司提出:可以按照残废程度分别给付甲、乙、丙、丁残废保险金1,050元、450元、300元,150元,给付甲医疗费200元。 乙、丙、 丁的医疗费应由甲的家长赔偿/d口果要保险公司负责,那么保险公司给付乙、丙、丁医疗费后,乙、丙、丁应把向甲请求赔偿医疗费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向甲追偿。 处理结果: 乙、丙、丁的家长要求保险公司负责医疗费。保险公司对乙、丙、丁‘分别给付残废伊/\飞金450元、300元、15 0元,分别给付医疗费120元、230元、170元。乙、 丙、 丁的家长出具权益转让书,把向甲请求赔偿医疗费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从应给付甲的1,050元残废保险金、200元医疗费中扣回应向甲追偿的乙、丙、丁的医疗费520元,实际给付甲730元。 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中的甲是11岁的小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也没确故意炸伤自己和别人的目的,所以事故的发生对于甲也是意外的。虽然甲是肇事者,但其所受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仍应对甲给付保险金并负责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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