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53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扯立实施的;……”周梅的年龄仅]2岁,届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周梅的法定代理人(即周梅的父母)的同意的条件下,由周梅独立地指定冯贵为受益人的行为应届无效,当然这视同未指定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条件下的死亡保险金受领问题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的时间里,死亡保险金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在本案中,由于被坪险人周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独立地指定受益人的行和不发生法律效力,应视同未指定受益人,所以周梅死亡后,死亡保险金应由周梅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lo条规定,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父母包笛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我们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周梅的生父、生母、继父三人中谁有权受领周梅的死亡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本案叫IJ周梅的生母先于周梅死亡(尽管相差的时间很短),所以周梅的生母不列入周梅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周梅的继父冯贵与周梅的生母之间的夫妻关系只存续了4、5个月,冯贵与周梅的继父女关系也只存续了4、5个月。在此期间,冯贵虽然对周梅尽了一些抚养义务,但毕竟很少。阂梅死亡时,周梅与冯贵之间已不存在继父女关系,冯贵对周梅已不负有抚养义务。因此,冯贵已不是周梅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冯贵也不属于周梅的法定继承人。当然,即使冯贵是与周梅右抚养关系的继父,因其杀害周梅致死,根据《继承法》第?条关于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冯贵也无权受领周梅的死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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