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将自己的车辆借给马明用,谁知马明开车出了交通事故,因为张华借出的车辆保险已经到期,张华与马明共同赔偿了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被告车主张华与驾驶员马明在承担责任范围内一次性共同赔偿原告热合曼85000元。2013年10月31日11时30分,被告马明驾驶从朋友张华借来的新NB9172号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阿瓦提县塔木托拉克乡18大队4小队十字时与原告热合曼驾驶的由南向北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热合曼腰椎受伤属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现场情况,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马明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热合曼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还查明被告马明驾驶的新NB9172号小型客车车主系其朋友张华,且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新NB9172号小型客车保险已到期。原告热合曼与马明、张华经过多次协商,但都未能达成协议。
2014年2月,热合曼一纸诉状将马明、张华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近十八万元。阿瓦提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做大量的调解、化解工作后,了解到原、被告虽然对赔偿金额有分歧,但都有强烈的调解意愿,都希望尽快解决此事。
承办法官抓住原、被告的该心态后,以此为突破口,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进行调解,多次做好原、被告的沟通、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收到被告付还的8.5万元赔偿款。至此,该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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