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在工地上劳动时,因脚手架侧翻致其摔倒受伤,索赔未果,遂将发包人和雇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东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发包人和雇主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5000元。近日,该案获得市中级法院的二审维持。
2010年8月,某沿海公司将职工食堂的所有泥工、木工、钢筋、外架等工作发包给孙某,孙某雇佣丁某等人工作。孙某不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
2010年9月13日下午,丁某在运料过程中从摇晃的脚手架上摔倒,致头部受伤。事发当日,丁某的雇主孙某派人将丁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部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枕骨骨折。丁某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8541.19元。经法医学鉴定,丁某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以180日为宜,伤后90日需他人护理并同时适当补充营养。经法院审核,丁某因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为55442.45元。
法院认为,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确定由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丁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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