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应加强对狗的饲养管理,以免造成对他人的损伤,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1月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韩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近17000元。
2013年7月30日,韩某某在被告养猪场附近被马某某饲养的狗咬伤,当日入住中站区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双手狗咬伤、双手皮肤撕裂伤、左手指(四、五)肌腱部分断裂,住院26天。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韩某某被马某某饲养的狗咬伤,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失,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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