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县航运公司将其所有船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船舶险,保险期限自1988年5月2日起至1989年5月3日。其中03号船系机动货船,保额为527,000元。1988年6月18日,满载的03号船船长下令启锚开船,负责启锚的水手因故未在岗位上。锚还未起出,船就开车了。锚在水底也未抓牢,被开动的船拖出,03号船未发觉这一情况,拖着水下的锚行驶。锚将水底屯缆钩住拖出80米,电缆崩断。经航政部门裁决,该次事故,03号船负全部责任,赔偿供电部门的电缆损失700,000元,但因03号船自身价值只有527,000,元,故0气号船应赔偿供电部门527’,000元。被保险人航这公司以碰撞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处理结果: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情况属实,但就03号船未启锚就开船提出异议:启锚开船是常识性问题,而03号船却未启锚就开船,违反了船舶操作的基本程序。《国内船舶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中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03号船的行为肯定是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尽管有关规定不可能将启锚开船这样天经地义的问题作什么规定,但是未启锚就开船起码是与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的精神相悖的。而且船体并未与水底电缆接触,只是锚在水下造成巾缆损失,不能认为碰撞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代表不履行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分析意见:上述拒赔理由是站;,f;住胁的:1.因为03号未启锚就5f;加故bE锚钩住并拉断了水底电缆,并非船长故意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义务,而完全是一种疏忽。在启航时,船长下令起锚,但负责起锚的水手未在岗位上,使船长命令未能执行;锚在水底本身就未抓牢,船一启动,就将锚拔出,船拖着水底锚行驶,船长并未发现。所以认定船长作为被保险人代表不履行义务过于牵强。2.虽然船体未与电缆直接接触,但锚是船的不可分割的航行设备,与船是视为一体的,如果锚与电缆的接触构成碰撞,那就应按碰撞责任处理。所以拒赔理由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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