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货物受损是否属保险责任,接下来可从以下两方面作下分析:1.看看是否在保险责任期限内:2.看看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前者是从时空上,后者从原因上,当然啦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本案货物受损分为两次:在启运地货物出仓时一次;在保险凭证注明的目的地转载时一次。一、为什么货物第一次受损属于保险责任?首先,从时空要件来看:货主于运货前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货运险,成为被保险人,即已签发保险凭证;货物受损是在货物往被保险人仓库外搬运时,虽然还未装上运输工具,但根据保险总公司对该条款的解释:“……此时,哪件货物被搬动,哪件货物的保险责任即开始。’嘶以这次货物受损在保险期限内。其次从原因上看,这次受损属于“在装货、卸货或转载寸,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子赔偿。二、第二次受损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呢?第一、按条规定保险责任到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这里要求的是保险凭证注明的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而非其他人。该案货物虽未到收货人仓库,仍在途中,但在保险凭证上注明的收货人B县供销社批发部已在火车站就地将货物分配给了该县3个基层合作社门市部,这时放货人已经变更了,这批货已不可能进入保险凭证注明的收货人的仓库了。所以保险责任在火车站货物一经分配就已经终止了。货物运出火车站发生损失就已不在保险期限内了。第二、从原因上看,这次货损属于“动输工具发生……倾覆……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构成保险责任。但是因为出险时间已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虽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亦不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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