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加强中央、省驻穗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手续,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水平,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4〕348号),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中央、省属驻穗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由原集中在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社保费改为由参保单位所在行政区的地方税务局实行属地征管。现就有关业务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单位已经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以下简称《缴费授权书》)并成功缴费的,不必重新办理《缴费授权书》签署手续。二、参保单位虽已签署《缴费授权书》,但缴费不成功的或以支票(现金)缴费的,应按月依规定时限到所在行政区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三、新参保、改变银行缴费帐户或开户银行的参保单位,应在参保、改变的当月,到所在行政区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授权书》签署手续,同时清缴未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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