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监会为了更好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新政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还针对此提出配备至少2名符合条件的风险责任人。
新业务包括:保险机构开展直接股票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无担保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和运用衍生品等。
风险责任人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责任人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授权总经理担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业务决策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按照国际惯例,风险责任人也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是项目的寻找者,也是风险的创造者。而最终上不上此项目,拍板的是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按照保监会要求,上述两者都得在项目申报书上签字画押,承担项目风险。
此前,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的七类能力,对投资实施牌照化管理,并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从而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
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透露,上述政策已在保险公司进行试点,效果超预期。此前保险公司为了抢项目,大量上报的申请报告像雪片一样飞入保监会,并抱怨审批不及时,误事。现在有了责任人签字,公司对项目申请十分谨慎,风险防范意识大幅度提高。
提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监会的监管力度,为了让上述政策更有效的落实,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保监会在市场化监管基础上,还将陆续出台新的政策举措。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