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危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才负赔偿责任。而该案汽车是因左后轮半轴断裂,即机械事故造成汽车滑落江中。机械事故不属保险责任,但该车是机械事故引起了其它损失:落入江中,这就构成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倾覆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是对左后轮半轴损失不予赔偿。这一点明确了,才能进行赔偿计算。该案的主要错误是赔偿方式错误,推定全损是没确道理的。本案推定全损的理由有二:一是车赔款已接近保额;二是被保险人家属当时无法将车送修理厂修理。这两点都是站不住脚的。所谓赔款已接近保额是因为把车辆修理费和施救费相加了,而实际保险公司应对这两项各负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6条、第17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标的损失和施救费的赔付,均以不超过保额力限。可见,这两项是不能混力一谈的。如将两项分别计算,·标的损失4,359元,施救费1,430元,并未接近保额。保险公司对受损保险财产处理,一向是以修复为主,只有当受损财产无法修理或修理费超过保额,方可推定全损,因被保险人死亡,其家属以继承人身份参与保险赔偿处理,并提出希望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但是当时又无法送修理厂,因无处筹措预付款。这样使赌案处理受到一定影响。但这不能成为推定全损的理由,因为当时无法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以按照鉴定结果与被保险人协商进行包干赔付。不管被保险人何时修理;也不管实际支付多少修理费,保险公司按协商结果一次性给付,也完全可以避免拖长结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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