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985年10月9日由A县保险公司承保的解放牌汽车出险。该车保额为6,000元,该车重置价为23,000元。保险期限臼1985年6月3日起至1986年6月2日止,被保险人系该县个体运输户李某。该车在江边行驶时,因后左轮车轴突然断裂,后滑10.8米后,掉进落差20米的白龙江中,被保险人李某及其胞弟在车中詖溺死。汽车搁置在江心。事后,被保险人的亲友和邻居联合将车打捞上岸,共支付各种费用1,430元。车辆打捞上岸保险公司立即进行了现场查勘。I.损坏及被冲走的零部件,修理材料费5,210元;2.修理工时费3,000元。被保险人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处理结果:因该车保额只有6,000元,属不足额投保,所以修理材料费按比例赔偿:5,2]oX 6+000/23,000二1,359元。工时费3真?00元,施救费l,430元不再比例汁算。三项相加头5,789元,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数已接近保额,故建议该车报废。被保险人家属不同意报废,要求修理,修理费中保险赔款不足部分,由自己补足。但是修理厂规定个人车辆进厂修理,要求交纳部分材料费,而这部分款项被保险人家属无法解决。因此A县保险公司本着尽快结案的原则,按报废残值的办法了结此案。扣除残值600元,赔款5以00元,注销保单。分析意见:在躲险公司的这种处理方法是错误的:该案保险公司的处理全是以构成保险责任为前提的,但是到底构成什么责任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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