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形成目前的这种保险监管体制是同美国宪法的规定和美国最高法院的独特作用分不开的。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有管理州际商业的权力,非州际商业自然作为“剩余权力”归各州管理。关键在于确定何谓州际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州际商业。对此问题的态度几经反复,至今仍存争议。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保险并非州际商业,此后保险受各州政府的管理,各州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建立了相应的机构。1944年最高法院在另外一项判决中摈弃了1869年的判决,认为保险为州际商业,这给美国的保险监管判度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于1945年通过《麦克麦兰·弗格森法》,·确认保险业的基本管理权在各州,从而确立了现行的保险监管体制。 当前美国的这种联邦与州对保险双重监管的体制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由州对保险实施监管,各州有各州的法律,管理复杂,致使管理的效益不高。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各州政府熟悉当地情况,也有经验,管理保险有它们的优势。最近几年,已经有人提出建议,改变1945年的《麦克麦兰·弗格森法》,建立一个联邦机构,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是这种建议并未能付诸实施。可以预见,在较短的时期内美国目前的这种管理体制不会发生变化,即使有变化,也不可能将保险监管的权力由各州收到联邦,州政府在保险监管中仍将起到重要的作用。美国式的保险监管模式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同时又是最早对保险业实施严格监管的国家,在长期的保险业监管中,美国形成了独特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一种颇具代表性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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