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对保险事故车的修理,保险公司一般都事先联系定点了汽车修理厂,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汽车修理中的弄虚作假,以提高经济效益,控制经营风险。修理厂在修理保险事故车时如果处置不当,留下事故隐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而这样的事故又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呢?请看此案:
二、案情
2001年4月,A某为一辆自有的奥迪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35万元的车损险。保险公司出单时,业务员建议A某再保一项自燃损失险,因为夏季将至,气温升高,以防万一。但A某未同意,觉得新车不可能自燃,并且车辆还在保修期内,如发生自燃,厂家也会赔偿。
同年6月的一天,A某外出游玩时车辆在山道拐弯处倾覆。获救后,A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认为车辆受损严重,需要大修,将车辆拉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了修理,支付修理费7.5万元。
修理后,A某在提车试车时发现,车辆性能似不如从前,心想也许是事故留下的后遗症,没有提出异议。半个月后,A某驾车外出,在行驶了1个多小时后,发动机处突然冒烟起火,汽车被烧得面目全非。第二天A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事故过程,认为车辆起火系自燃所致,而A某未投保自燃损失险,故不负赔偿责任。随后A某找汽车生产厂家投诉,认为车辆在保修期内,厂家应对自燃损失负责。接到A某的投诉,厂家派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发现发动机部分配件经过调整,其中机油滤清器没有拧紧,导致发动机机油注入量过多,泄漏后附在排气管上,随着管道升温,造成自燃火灾。而车辆的自燃起因于修理不当所致,不属于保修范围之列,厂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A某认为汽车修理厂应对汽车自燃负责,而汽修厂是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家,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仍不同意,因此,A某只好诉诸法院,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并请专家对事故作出鉴定,结果表明车辆自燃确系汽修厂维修不当所致。法院依据鉴定结果作出判决,认为A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实履行保险合同义务。A某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厂家修理,因修理厂修理时对发动机部件处理不当,留下事故隐患,导致该车在使用过程中起火,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赔偿A某车辆的全部损失。
三、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车辆自燃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修理中处理不当所致。
保险公司认为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而A某则认为是修理厂留下的事故隐患。到底孰是孰非?保险公司和汽修厂无法举出有力证据推翻“自燃”与“大修”之间的因果关系,而A某则振振有词:第一,有法院聘请专家的事故鉴定;第二,如果汽车存在先天问题,汽修厂应能检测出来并作处理,但汽修厂在A某提车时却表示汽车已经修好,投有问题;第三,根据当时的天气状况,如果发动机先天漏油的话,自燃应该早就发生了,但实际情况是,自燃发生在大修之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是理所当然的。
四、启示
人世间的事常常有一得必有一失。保险公司指定汽修厂对事故车进行修理,虽控制了经营风险,但同时也承担了汽修厂可能带来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选择定点修理厂时,应认真筛选,坚持条件,保证当事人的车辆能得到良好的维修;同时,在定点时还可以与修理厂订立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修理厂在修理过程中如发生疏漏和处置不当,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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