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失业保险金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让失业人员可以走出困境,重新找到工作,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为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20元调整为48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3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提示: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与灵活就业,让失业人员的生活可以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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