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起聊城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五类人员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具有我市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市就业以及在外市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按照鲁政办发[2010]50号文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此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规程按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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