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红泉1995年来到北京后从事个体屠宰业,2003年1月到2006年1月期间,在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屠宰有限公司打工。从2006年2月起,他辞职承包鲜肉批发业务。
同年10月16日晚上,陶红泉驾驶摩托车与江某驾驶的一辆大型作业车相撞致死。
经朝阳区交通支队认定,陶红泉和江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2006年12月,陶红泉的父母、妻子、子女共六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江某索赔各项损失46万余元,其中死亡补偿金176530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原告方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数额于法无据,因此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只判赔22万余元。
对于此结果,原告方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如果陶红泉是城市户口,在这起事故中他的生命价值就是176530元,而农业户口只值78600元。目前,他们已经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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