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3日深夜,在芝罘区幸福中路路边,赵某与李某等3人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并动手厮打。恰在此时,张某驾驶车辆经过此地,因刹车不及发生车祸,导致赵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李某因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负事故同等责任。司机张某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死者赵某的家人于2005年5月11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机张某及车辆挂靠单位烟台某公司、李某共同赔偿损失23.6万多元。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称该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王某,张某是王某的雇佣司机,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时,死者亲属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2006年6月19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赵某家人各项损失16万余元,烟台某运业公司对5160元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法院判决后,王某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1月29日,李某又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张某、车主王某、车辆挂靠单位共同赔偿损失3万余元。办案法官耐心做双方人的工作,经过法院调解,王某同意赔偿李某各项损失的70%,李某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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