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高某来傍晚时分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过程中,将横穿公路的被害人撞到,致使其当场死亡,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随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3年1月2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来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S231线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村北头路段时,将自东向西步行横穿公路的南召县云阳镇老城居委会居民张某某撞倒,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来明知他人打110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经南召县公安局尸体检验张某某系严重的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的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3年1月27日,高某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人民币共计26709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高某来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提出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以后,高某来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高某来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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