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占对方路面会车,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曹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于罗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下午6时40分许,年仅13周岁的罗甲无证驾驶摩托车,搭乘唐某沿临武县X083线由大冲乡油湾村往金江镇方向行驶。行至临武县X083线水东乡敬老院路段时,由于侵占对方路面会车,与相向行驶的由罗戊未戴安全头盔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并搭乘其母曹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曹某当场死亡,罗甲、罗戊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临武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曹某对其自身伤害承担次要责任,罗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临武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判决由罗乙、袁某共同赔偿罗丙、罗丁、罗戊因曹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60669.3元的70%,其余部分由三原告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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