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电交通肇事后因无钱赔偿怕被受害人家属打击报复,在法庭审理后当庭要求不需十天的上诉期,直接去监狱服刑。近日,由江西省武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查,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聂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武宁县泉口镇金水村往鲁溪镇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国道316线753KM+200M处时,将行人夏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聂某因惧怕受到殴打而将二轮摩托车推离现场藏匿,后于同日22时许向武宁县公安局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聂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聂某因无钱赔偿被害人家属怕被打击报复,当庭表示不上诉,竟请求放弃十天的上诉期直接去监狱服刑,希望改造好出来后再挣钱赔偿被害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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