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身体不适,男子请朋友开车载自己办事,途中发生车祸。为了2.9万元的赔偿款,男子和受害司机将代驾朋友和车主诉至法院。日前,本市二中院审结此案,最终判决男子承担8000元的赔偿责任,其朋友不用赔偿。
原告于凡诉称,自己从车主刘梁处借来夏利车跑生意,事故当天身体不太舒服,便让朋友李生开车载其出去办事。不料在津港公路发生事故,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李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审津南区法院认为,因李生在发生事故时系替于凡无偿代为驾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生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于凡承担。故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某财产损失2000元;于凡赔偿赵某经济损失8000元;刘梁在出借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后,原告于凡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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