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上午,对于原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来说,是他近两年来感觉最轻松的一刻,儿子的案子在法官们的精心调解下终于有了结果。襄垣县法院下良法庭法官先后主持其与被告肇事人和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先行拿到了部分赔偿款。
2011年4月6日晚21时许,王某某放学后,像往常一样沿着马路回家,就在其刚离开学校不到300米时,被告李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王某某相反的方向驶来,将年仅13岁的王某某撞倒在地,瞬间不醒人事。肇事人李某当即报警,并及时联系上了王某某的家人。由于抢救及时,王某某很快就醒了过来,但身体多处受伤,思维、意识和反应均受到一定的影响。经诊断,王某某为闭合性颅脑中度损伤、运动障碍、言语障碍、构音障碍等,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顿时让整个家庭都陷入到深深的悲恸之中。
当王某某病情稍有稳定,王某就带着孩子走上了漫长的治疗之路。他们先到长治,再去北京,两年里家里人几乎就在医院或在前往求医的路上度过。肇事者李某和车主陈某也自觉理亏,在此过程中分多次支付王某某治疗费15万元,保险公司也先行垫付了1万元,但这些钱仍是杯水车薪。在此期间,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肇事者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在经过治疗后,王某某的病情有所好转,经鉴定为三级伤残。王某与肇事者和车主协商多次未果,选择了诉讼。2012年底,在收集好相关医疗证据后,王某作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来到法庭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近110万元,并请求作为车主的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责任。
收到诉状后,被告李某和陈某陷入了不安,称这么多钱无能力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许多存在瑕疵,或者不具备证据的三性,故要求法庭在开庭后,综合证据的证明力等依法判决。
此案从诉前调解的情况来看,三方的意见分歧较大,调解的可能性较小。立案法官将案件移送至审理此案的法官,并将双方存在的争议,以及诉前调解的情况告知了审理法官。
开庭固定证据 分步一一调解 主审法官阅卷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双方均聘请了代理人出庭。法官着重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通过质证进一步固定,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被告方代理人提出,原告所鉴定的时间过早,并非是在伤情稳定后做的,鉴定后还进行过治疗,故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口头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庭审后,法官又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并告知其所计算的数额明显偏高。同时指出被告提出异议称鉴定时间过早的问题也确实存在,希望其能够作出让步,并对其每一项具体的数额进行了认真的计算。原告的父亲经协商后,同意作出让步,但不能少于50万元。
看到原告有所妥协,法官又与被告进行了沟通,但此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以没有公司的同意为由而离去。见此情形,法官决定分开化解,先解决原告与肇事者和车主之间的赔偿。于是,法官再次和原告的代理人进行沟通,说明被告的意见,希望化解纠纷,使原告能够及时拿到赔偿款。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再另行支付原告16万元,当天先行支付6万元,剩余部分分两次付清。
几天后,法官又与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称保险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保险义务,同时对庭审所认定的证据进行了说明,告知其所提供的证据完全能够证明事情的经过,证据均合法有效,希望保险公司要拿出态度,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几次交涉后,其代理人来到法庭同意按最高额度即再支付11万元来调解,原告表示同意,双方调解结案。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