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岳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2月6日岳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政府负责组织与管理,以本县适龄城乡居民为参保对象,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第二章
参保范围第四条
年满16周岁、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十三个档次,由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一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按年缴纳,多缴多得。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将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贴。
2、缴费补贴。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除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外,对参保人选定不同缴费标准的县财政每年补贴为:缴100元补10元、缴200元补15元、缴300元补20元、缴400元补3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40元。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已领取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财政对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补贴。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补缴年份财政不予补贴。第四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七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第八条
参保人原则上不得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确因特殊原因间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积累额不间断计息。第九条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年满60周岁;(二)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时,县政府将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对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实施奖励,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139。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上级财政支付部分按上级规定执行,县财政支付部分由县政府确定。第十二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第六章
丧葬补助金制度第十三条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七章
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基金管理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加强基金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养老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养老金用款计划予以安排,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县财政、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基础会计核算办法按上级业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组织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所与村(居)民委员会,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九章
金融服务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第十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应协调配合,提供城乡居民的相关资料和核查比对;民政、农业、计生、残联等部门应协同掌握城乡居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搞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各乡镇要做好宣传发动、基金汇缴和业务经办工作。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全县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伪造证件或利用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金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岳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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