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工范某在该车后厢上装轮胎,驾驶员郭某突然启动车辆往前行驶,范某没有防备,从车上跌落摔伤,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治疗,共住院治疗8天。
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该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范某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范某为临时上车装货的装卸工,不是乘坐车辆的人员,也不是驾驶人员,因而不属于车上人员。范某不是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也不是车上人员,其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受伤,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范某863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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