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只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司机秋某是车上人员而非车外第三者。 但负责审理该案的宝鸡市中院法官吴成君说,他查询规定发现,第三者的含义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机动车外的受害者,因此并未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这些受害人排除于第三者之外。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区别在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瞬间,人员处于车上还是车外。 “根据交警部门的现场勘察,秋某死亡时就在车外,是甩出车外死亡的。” 吴成君说,因此秋某应该被认定为“第三者。”近日,经过宝鸡市中院的终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应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司机秋某家属112000元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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