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去年9月,被告赵某在试车过程中车右后轮与躺在地上修车的原告张某身体接触,造成原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某汽车旅游公司名下,被告赵某系原告雇佣的司机。肇事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乙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投有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张某,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均在保险期间。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汽车旅游公司、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86714.94元。甲保险公司辩称,愿在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的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系被保险人,根据商业三责险合同,保险公司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应由两家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超过限额范围以外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以外的部分由被告赵某负责赔偿。
被告某汽车旅游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其与原告之间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虽是被保险人,但他也符合第三者的特征,属于主体身份的竞合。所以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是可以成为适格的“第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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