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刘建宏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已由宝坻区法院进行再审,并依法获得改判。穆怀志将15万元赔偿金当场给付刘建宏等三名申诉人。该法院并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穆怀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张建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穆怀志系个体经营者,经营肉牛屠宰场,张建华、郭志鹏系穆雇佣在其屠宰场开车的司机。2010年12月24日,穆怀志等三人驾货车去外地拉牛,途中驶入逆行车道,与申诉人刘建宏驾驶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对行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建宏受重伤,其他二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庭审中,穆怀志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事前已将肇事车辆卖给张建华的,法院据此判决由张建华对刘建宏等三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穆怀志不承担赔偿。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