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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参保工伤待遇照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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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昨天,记者从广州市劳动社保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获悉,现在,有很多职工在工作中不幸遭受工伤,但由于种种不确定的因素,很难及时享受到工伤待遇,为此纷纷向工伤保险部门咨询,以维护自己的

昨天,记者从广州市劳动社保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获悉,现在,有很多职工在工作中不幸遭受工伤,但由于种种不确定的因素,很难及时享受到工伤待遇,为此纷纷向工伤保险部门咨询,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未参保单位工伤待遇照样有 黄某,20岁,1999年10月被招入光辉印刷厂当临时工。2002年5月3日在工作时被机器砸断右手中指末节和环指末节,同年7月6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为10级伤残。因此,黄某向所在单位索要工伤赔偿,但单位以全厂职工均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不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但遇到劳动者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如单位拒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或逾期不支付的,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外,工伤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甚至提起民事诉讼。
在非本人岗位工作致伤也算工伤 田某某,男,32岁,1996年8月28日入职某市第二铸管厂从事铸造工工作。2002年1月20日在车间主任派其到该厂另一车间拿工具返回本工作岗位途中,被该厂建筑工场的高空坠落物砸伤头部,当即昏迷送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挫裂伤,用了医疗费2万多元。出院后田某某向所在单位申请工伤待遇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据规定:“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致伤残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这一事故具有一般工伤事故应具备的三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了工作而受伤。因此,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依法认定田某某为工伤,并责成单位给田某某工伤待遇。
工伤旧伤复发按工伤对待 陈某,男,36岁,合同制工。1988年10月21日入职第三矿业公司当专职司机。2001年12月25日在执行驾驶工作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锁骨、右肱骨和左股骨颈骨折,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即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其确认为工伤。经6个月的治疗后,陈某病情相对稳定,各骨折部位均已愈合,但左股骨颈畸形愈合,左下肢短缩1cm.2002年5月起出现左髋关节肿痛,经X线等检查显示,原工伤骨折部位出现炎症,左股骨头缺血、坏死,故伤者向单位提出其应属于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不同意遂起争议。 据劳动部门介绍,原劳动部规定:“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但需要指出的是,工伤残的后遗症不属于旧伤复发,只有原工伤部位出现新的活动性病灶、体片,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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