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损失如何理赔案情介绍
一位保户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中列明的保险标的是VCD机、电视机和一套音响,保险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火灾,该被保险人在大火中抢救出了VCD机、电视机及音响,但大火烧毁了其他一些物品,价格约45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事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500元。
对此索赔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火灾是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公司内部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受损物资不属于保险标的,应该拒赔;另一种认为应该通融赔付被保险人4500元。最后保险公司是以通融赔付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4500元。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保险人只负责必要合理的施救费以及施救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本案的受损财产既不是保险标的,也不应看作是施救费用,但保险人的处理不仅无可厚非,而且还体现了保险人一切为保户着想的精神。该案不仅应该赔,而且还不应该只是通融赔付,之所以最后以这种方式解决是因为财产保险(在此仅指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保险)条款在对施救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方面的规定有待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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