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山协会介绍,刘先生于2000在某保险公司为全家人购买了人寿保险,其中意外伤害儿童和意外医疗保险的年保费为165元,保险费已支付多年。直到刘先生付了2008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们不能支付意外伤害他们的孩子。意外医疗保险费,因为该保险中的孩子是指未满23岁的未婚子女。刘先生只有一个独生子,2001年就已满23岁,也就是前七年里白白交了一千多元保费。刘先生回忆说,业务员没有告知这些限制性规定。近日,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要保费,而保险公司却让他找那个业务员。刘先生无奈将保险公司投诉到烟台市福山区消协。
福山消费者协会认为,销售人员是公司的雇员,其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推销员隐瞒了年龄限制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保险公司向刘先生返还了1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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