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的张涛在一位保险推销员的动员下,购买了一家200000元的寿险公司,并支付了第一笔保险费。2007年5月18日,张涛在出差时死于车祸。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人张涛的妻子刘佳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0000元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仔细调查了这个案件。调查期间,张涛被保险人没有进行体检,违反了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法成立,保险公司作出拒绝赔偿的决定。
然而,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未妥善处理该案件,保险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首先,《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从《保险法》的原理看,保险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张涛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是要约行为,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时要约生效。如果保险公司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将保险单送达张涛时,保险合同成立。
> 本案中,保险公司一直没有拒绝承保的意思表示,并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已构成了对张涛要约的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二,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规定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制度,这些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没有规定,也不在投保人告知时,这些规定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此外,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由被保险人自身的疾病造成的,因此,是否进行保险检查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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