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出生后或计划生育业务引进、转移、实施后,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应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市医保办每四个下午维护一次制度,不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领取生育保险金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一)生育
(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二)引、流产
⑴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⑶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未领取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⑷医疗费收据原件;
⑸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⑹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取出或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及绝育和复通手术)
⑴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⑶检查费、手术费收据原件;
⑷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⑸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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