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保险公司人士指出,此前保险公司股东信息很少对外公开,使得很多公司的股东关联关系盘根错节,造成“一股独大”的情况,公司治理方面风险集中度较高,极易产生与公司实际发展情景不符的“一言堂”情况。
除了“被投资”、“被控股”之外,保险公司的主动投资、投资损失、赔付金额较大也被纳入重大事项之中,意见稿要求按照信披规定及时披露,如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案件;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仲裁事项等。
意见稿还对业务层面的产品信息信披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此前仅要求披露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及保费规模,而今年将要求更为详细,包括销售渠道、原保费收入或新增交费、退保金,尤其万能险和投资险的重要指标也将对外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规定,除了保险公司外,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险组织等也纳入了信息披露范围之内。对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除了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等外,又增加了一项“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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