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财险对象:在摩托艇规定对外开放时间内,凡是购票乘坐摩托艇地乘客均为被理财险人。由摩托艇管理单位(投保人)统向理财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2)理财险期限:自购票乘客坐上摩托艇时开始,至本次航程结束离开摩托艇止。
(3)理财险责任:被理财险人在理财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理财事故,负下列给付责任:
遭受伤害,以致死亡、残疾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按规定给付医疗费用外,另由理财险公司按《人身理财伤害理财险金额给付标准》地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理财险金。
遭受伤害后必须进行抢救、治疗者,医疗费在5元以上者,超过5元部分有理财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给付最高金额,以理财险金额为限.
(4)除外责任;被理财险人由于下列原因所致死亡或伤残,理财险公司不负给付理财险金与医疗费用责任:
疾病、自杀、冒险、殴斗、犯罪或其他故意行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及陪伴护理费,营养生活费与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规定开支范围地医疗、药费开支;.其他不属于理财险责任范围内地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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