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般而言,我们所说的晚婚就是指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而晚婚假就是符合年龄的夫妻享受的待遇。不过,据了解,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审议,其中删除晚婚晚育规定,晚婚假取消。
2015年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张春生表示,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取消了晚婚假。
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四川为23天(含原有的3天婚假)。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按照修正案草案,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提示:晚婚假取消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以后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享有晚婚假、晚育假。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独生子女奖励规定也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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