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防灾义务.《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拿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这一条是该条例第三章投保方的义务中作的规定,不能认为凡是保险方没有对被保险财l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或没有发现不安全因素,保险方也应负一部分赔偿责任,以此制约保险方.
(2)不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妁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违反施救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我们可以看出以上六种违约情况的处置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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