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这个划分问题,目前在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有的人认为应按寿险,非寿险来划分.按日本法律,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日本称为损害保险的,虽然不等于财产保险:侣指的实际上就是财产保险.美国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外,又举出个人人身意外》保险使之三者并列,但这种分法并不科学.香港保险行业公会,把意;外险公会同火险公会、水险公会三者,列为保险公会总会;但人寿险另设人寿险总会,不属于香港公会总会.实际上是把保险分为寿险,非寿险,这种分法也不很科学,如人身意外保险虽然不属于人寿保险,但属于人身保险性质,却把它列为非寿险范围,这样就与财产保险混同在一个范围内,显然不怎么合适.
保险的分类方法很多,但我国(包括台湾保险法规定)是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类的.这是比较科学和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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