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广东省人事厅下达《广东工伤商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条例》第二次征询建议,与第一次征求意见对比,工伤预防费应用范畴不变,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应用范畴下挫。
依据征求意见,工伤商业保险专项资金就是指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税前列支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在其中,工伤预防费包含:工伤预防的宣传策划花费,包含根据各种各样媒体和各种各样方式进行宣传策划所需花费,如新闻媒体宣传策划、现行政策资询、公益广告视频等花费;工伤预防的学习培训教育支出,包含对缴纳社保的用人公司及员工进行的工伤预防教育培训主题活动等花费,实际应用规范依照本地物价水平等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实行;授权委托具备相对资质证书的技术专业组织进行工伤预防科学研究和邀约权威专家开展专题讲座调查和资询具体指导等花费。
工伤取证费包含工伤事故调查取证需要的交通出行、吃住等花费;聘用诊疗、法律法规等权威专家对疑难问题工伤评定实例开展论述、审查所需劳务报酬,聘用有关技术专业组织帮助工伤调研取证所需花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应用范畴包含对工伤员工的劳动功能问题水平与生活自立阻碍水平的级别鉴定费用,及其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确定、诊疗结束期确定、工伤发作确定、工伤康复治疗确定、辅助器具配备(检修、拆换)确定等花费。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对比,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应用范畴下挫,在其中,工伤取证费从六项降低到三项,劳动能力鉴定费从九项降低到五项。
与现行标准的暂行规定对比,征求意见并沒有对三项专项资金有额度指标值。工伤预防费在确保储蓄金全额存留和工伤商业保险工资待遇、诊疗康复治疗费和岗位康复治疗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全额付款的前提条件下,依照不超过当初工伤保险基金具体收交总金额5%的占比分配应用。
提醒:广东拟改动工伤商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条例,将工伤取证费从六项降低到三项、劳动能力鉴定费从九项降低到五项,但是仍未要求三项专项资金有额度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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